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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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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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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非速110年度司催字第2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內容(附裁定正本一件)。
法院書記官 黃壽祥

函 稿 代 碼:I011-1 公告催告公告
股       別:速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號
聲 請 人 呂惠珠  住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265巷5弄6
號5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股票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
    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
    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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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司催2pdf
  • 發布日期:110-02-04
  • 更新日期:110-02-0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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