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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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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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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非速112年度司催字第38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內容(附裁定正本一件)。

法院書記官 黃壽祥

函 稿 代 碼:I011-1 公告催告公告
股       別:速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邱瑞斌  住臺北市信義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股票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
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
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3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 考
001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11673-9
1張
100股
002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15086-5
1張
690股
003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16319-7
1張
220股
004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21641-4
1張
272股

 

005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41799-4
1張
656股
006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51478-7
1張
302股
007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55711-9
1張
320股
008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59216-7
1張
169股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
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12-09-23
  • 更新日期:112-09-2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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