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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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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45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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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非迅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裁定內容(附裁定正本一
          件)。
   
   
             法院書記官 盧鏡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簡晴雅  住新北市汐止區
代 理 人 黃璿   住基隆市信義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
    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
    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承,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本票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註 001 林美琴、林宗毅 108年6月11日 未記載 200,000元 THNo634376  002 林美琴、林宗毅 108年6月10日 未記載 200,000元 THNo634377  003 林美琴、林宗毅 108年6月10日 未記載 200,000元 THNo634378  004 林美琴、林宗毅 108年6月10日 未記載 200,000元 THNo634379  005 林美琴、林宗毅 108年6月10日 未記載 200,000元 THNo63438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
        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股       別:迅股



             
 

  • 發布日期:112-10-06
  • 更新日期:112-10-0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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