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41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非迅112年度司催字第41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1號裁定內容(附裁定正本一
件)。
法院書記官 盧鏡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林益銘(即陳惠齡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大安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股票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
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
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4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 考 1 詮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19765-3 1張 1000股 2 詮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20549-0 1張 1000股 3 詮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02023-2 1張 320股 4 詮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05079-6 1張 80股 5 詮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07918-1 1張 246股 6 詮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10832-9 1張 294股 7 詮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18047-1 1張 206股 8 詮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21549-5 1張 117股 9 詮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25172-8 1張 319股 10 詮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28605-6 1張 71股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
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股 別:迅股
- 發布日期:112-10-18
- 更新日期:112-10-1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