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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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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59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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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非新112年度司催字第59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9號裁定內容(附裁定正本一
          件)。
   
   
             法院書記官 盧鏡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姚曉梅(即蔡國智之繼承人)
                    住基隆市中正區
           送達代收人 忻佳琳
           住臺北市信義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股票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
    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
    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5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 考 1 公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公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895-1 1張 1000股 原持有人:蔡國智 2 公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公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896-3 1張 1000股 原持有人:蔡國智 3 公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公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897-5 1張 1000股 原持有人:蔡國智 4 公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公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898-7 1張 1000股 原持有人:蔡國智 5 公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公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899-9 1張 1000股 原持有人:蔡國智 6 公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公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900-2 1張 1000股 原持有人:蔡國智 7 公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公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901-4 1張 1000股 原持有人:蔡國智 8 公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公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902-6 1張 1000股 原持有人:蔡國智 9 公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公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3110-3 1張 1000股 原持有人:蔡國智 10 公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公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3111-5 1張 1000股 原持有人:蔡國智 11 公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公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3112-7 1張 1000股 原持有人:蔡國智 12 公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公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1NE0000329-6 1張 10000股 原持有人:蔡國智 13 公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公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1NE0000330-2 1張 10000股 原持有人:蔡國智 14 公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公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1NE0000331-4 1張 10000股 原持有人:蔡國智 15 公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公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1NE0000634-9 1張 10000股 原持有人:蔡國智 16 公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公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1NF0000295-1 1張 100000股 原持有人:蔡國智 17 公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公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497-5 1張 676股 原持有人:蔡國智 18 公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公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0813-0 1張 867股 原持有人:蔡國智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
        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股       別:新股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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