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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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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43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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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非新113年度司催字第43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內容(附裁定正本一
          件)。
   
   
             法院書記官 盧鏡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新店區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士豪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票據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
    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
    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陳銘田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大武崙分社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5月10日 14,900元 KAE0246211 支票 2 陳銘田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大武崙分社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6月10日 14,900元 KAE0246212 支票 3 陳銘田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大武崙分社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7月10日 14,900元 KAE0246213 支票 4 陳銘田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大武崙分社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8月10日 14,900元 KAE0246214 支票 5 陳銘田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大武崙分社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9月10日 14,900元 KAE0246215 支票 6 陳銘田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大武崙分社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0月10日 14,900元 KAE0246216 支票 7 陳銘田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大武崙分社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1月10日 14,900元 KAE0246217 支票 8 陳銘田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大武崙分社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2月10日 14,900元 KAE0246218 支票 9 陳銘田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大武崙分社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月10日 14,900元 KAE0246219 支票 10 陳銘田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大武崙分社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2月10日 14,900元 KAE0246220 支票 11 陳銘田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大武崙分社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3月10日 14,900元 KAE0246221 支票 12 陳銘田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大武崙分社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4月10日 14,900元 KAE0246222 支票 13 陳銘田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大武崙分社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5月10日 14,900元 KAE0246223 支票 14 陳銘田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大武崙分社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6月10日 14,900元 KAE0246224 支票 15 陳銘田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大武崙分社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7月10日 14,900元 KAE0246225 支票 16 陳銘田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大武崙分社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8月10日 14,900元 KAE0246226 支票 17 陳銘田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大武崙分社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9月10日 14,900元 KAE0246227 支票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
        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股       別:新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12-17
  • 更新日期:113-12-1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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