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01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非速114年度司催字第1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內容(附裁定正本一件)。
法院書記官 黃壽祥
函 稿 代 碼:I011-1 公告催告公告
股 別:速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呂政隆 住基隆市中正區
送達代收人 林淑玲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票據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視 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承,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簡奇良
彰化銀行
仁愛分行
(空白)
109年10月8日
3,900元
NN2732945
支票
002
簡奇良
彰化銀行
仁愛分行
(空白)
109年9月27日
21,600元
NN2732905
支票
003
沈靜香
基隆二信
中正區分社
(空白)
109年12月31日
79,000元
MH0164840
支票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
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2-04
- 更新日期:114-02-0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