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11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非敏114年度司催字第11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1號裁定內容(附裁定正本一
件)。
法院書記官 盧鏡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游雅智 住基隆市信義區
居基隆市仁愛區
代 理 人 紀茂舜 住新北市瑞芳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
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
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字號 股數 種類 備考 1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1272 1000 股票 股東戶號:112 戶名:游雅智 2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1273 1000 股票 股東戶號:112 戶名:游雅智 3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463 1000 股票 股東戶號:112 戶名:游雅智 4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464 1000 股票 股東戶號:112 戶名:游雅智 5 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235 170 股票 股東戶號:112 戶名:游雅智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
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
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股 別:敏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4-18
- 更新日期:114-04-1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