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30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非新114年度司催字第30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內容(附裁定正本一
件)。
法院書記官 盧鏡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黃柏維 住雲林縣斗南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
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
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林鶴川 基隆一信南興路分社 114年5月30日 46,000元 JAI0765702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
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
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
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股 別:新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8-25
- 更新日期:114-08-2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