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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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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96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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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非新110年度司票字第9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96號本票裁定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依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余宗仁之裁定正本,現由本股保管,相對人余宗仁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裁定正本內容刊登於後。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董金海  住新北市中和區景新街***巷**號*樓
代 理 人 陳清進 律師
           住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號*樓***室
相 對 人 余宗仁  住新北市萬里區OO**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F12****338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肆仟萬元(票據號碼:TH9092254),及自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40,000,000元(票據號碼:TH9092254),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 發布日期:110-07-28
  • 更新日期:110-07-2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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