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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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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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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非新110年度司催字第47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陳軍葳  住新北市永和區**街**號*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
    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
    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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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年度司催字第47號pdf
  • 發布日期:110-07-30
  • 更新日期:110-07-3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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