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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蔡錦秀 住新北市三重區**路**巷**弄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
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
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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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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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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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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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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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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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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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票 號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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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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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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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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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基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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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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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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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6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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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9-27
- 更新日期:110-09-2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