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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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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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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蔡錦秀  住新北市三重區**路**巷**弄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
    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
    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陳萬金
 
合作金庫基隆分行
110年9月30日
103,858元
3796876
 
 
  • 發布日期:110-09-27
  • 更新日期:110-09-2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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