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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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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51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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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家景110年度亡字第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10年度亡字第51號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
公告事項:
  一、失蹤人簡文祥(男、民國56年O月O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12****332號、失蹤前最後     住 所地:基隆市OO區OO街OO巷OO之O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函 稿 代 碼:F063-1 死亡宣告程序之公示催告公告
股       別:景股
書記官 施鴻均
 

  • 發布日期:110-12-08
  • 更新日期:110-12-0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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