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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非迅110年度司催字第61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內容(附裁定正本一件)。
法院書記官 黃壽祥
函 稿 代 碼:I011-1 公告催告公告
股 別:迅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協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海鋒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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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3-30
- 更新日期:111-03-3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