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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專區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專區
前言:
為使不幸陷於經濟困境的消費者有重建復甦的機會及生存權,並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兼顧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進而謀求社會經濟健全,經總統於96年7月11日公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且訂於97年4月11日起實施。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是在鼓勵債務人誠實、勇敢面對自己的債務問題,並依自身之經濟能力以正確的方式來處理、解決債務。其程序可分為「前置協商程序」、「更生程序」或「清算程序」,即債務人可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債務清理方案,以和解方式與債權人解決債務清償的問題;如協商不成,即可透過聲請法院裁定「更生程序」、「清算程序」之運作,使債務人獲得重生機會,債權人亦可因此得到部分債權之滿足,兼顧雙方之利益。
如果想更進一步知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可以到各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本院訴訟輔導電話為:02-24652171轉1168)請求協助,或者連結下列相關網站。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6-2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