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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如何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意義
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聲請時應具備之要件或應注意事項
撰寫聲請狀: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本院為民服務中心購
買或上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5-1.html下載,聲請狀內請填寫聲
請人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事宜。
管轄權: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由票據「付款地
」之法院管轄;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規定,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
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
收費用:
(1) 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2)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3)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4)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5)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6)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
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
書人、保證人為相對人而提出聲請)。
本票記載有違約金,關於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因
違約金為票據法所未規定之事項,其記載不生票據上
之效力,且行使追索權之範圍不包括違約金在內。
●本票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書記官主動核發確
定證明書。嗣後當事人如聲請補發確定證明書,請具狀聲
請補發,並繳納聲請費100元整。
三、本票裁定事件流程圖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非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