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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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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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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拍賣抵押物

一、意義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二、聲請時應具備之要件或應注意事項

       撰寫公示催告聲請狀: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

       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5-1.html下載。

       聲請狀內請填寫聲請人管轄權:參照非訟事件法第72條,

       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 院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提出之文件:

(1)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2) 他項權利證明書
(3) 最新之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4) 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5)應列抵押物之抵押權人為聲請人,列抵押物之「現所有權 人」

    為相對人。

(6)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書記官主

    動核發確定證明書,嗣後當事人如聲請補發確定證明書,

    請具狀聲請補發,並繳納聲請費100元整。

 

三、拍賣抵押物流程圖 

拍賣抵押物流程圖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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