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
一、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之意義
1.公示催告:有管轄權的法院,依喪失票據、股票等得以背
書轉讓之證券權利人的聲請,以公示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
人在特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逾期不申報權利,則產生喪
失權利效果之程序。
2.除權判決:在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如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證券,法院便可另依聲請,以除權判決宣告受公示催告
的人失其證券上之權利。
二、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1.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被
竊、遺失或滅失,聲請公示催告,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
(如發票人、執票人、受款人、股東)為之。另如為票據
,應先到付款銀行、合作社或農會,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2. 持銀行、合作社或農會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 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攜帶印章向票
據付款銀行、合作社、農會或有價證券、股票發行公司所
在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
3.撰寫公示催告聲請狀: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
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5-1.html
下載。
聲請狀內請填寫聲請人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並應附繕本(一家 公司、銀行一份,二家二份,依此類推)。
4.持聲請狀正本、繕本及掛失止付通知書或函件證明至本院
為民服務中心收狀收款櫃台,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辦理遞狀手續。繕本由本院蓋章證明後,交由聲請人送
付款銀行、合作社、農會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5. 聲請人收到本院寄發的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
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
誤或漏寫。如發現有錯誤、漏寫,應速請求更正;如無錯
誤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法院聲請將公示催告裁定
公告於法院網站,否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1.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並自公告
於法院網站之日起算)屆滿後3個月內,持裁定影本乙份
、印章到本院為民服務中心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
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應於最後登報之日起6個月
後3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9個月,如超過
9個月,即不能辦理除權判決,須重新聲請公示催告,始
能再聲請除權判決。
2.撰寫除權判決聲請狀: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本院為民服務中
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5-1.html下載
,聲請狀內請填寫聲請人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3.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裁定至本院服務中心收狀收款
櫃台,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辦理遞狀手續後等
候本院開庭通知。
4.除因有不合法之情形,以裁定駁回外,聲請人於收到本院
民事庭出庭通知時,應按通知書所載日期、法庭準時報到
。如聲請人遲誤未到庭時,則應於開庭日2個月內具狀向
法院聲請另定新期日。
5.開庭完畢後,本院民事庭會寄發除權判決書予當事人。
6.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銀行、合作社或農會領取掛失止付之
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四、公示催告事件流程圖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非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