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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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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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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

 一、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之意義

1.公示催告:有管轄權的法院,依喪失票據、股票等得以背

     書轉讓之證券權利人的聲請,以公示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

     人在特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逾期不申報權利,則產生喪

     失權利效果之程序。

2.除權判決:在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如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證券,法院便可另依聲請,以除權判決宣告受公示催告

     的人失其證券上之權利。

 

二、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1.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被

     竊、遺失或滅失,聲請公示催告,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

   (如發票人、執票人、受款人、股東)為之。另如為票據

     ,應先到付款銀行、合作社或農會,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2. 持銀行、合作社或農會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  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攜帶印章向票

      據付款銀行、合作社、農會或有價證券、股票發行公司所

      在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

3.撰寫公示催告聲請狀: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

     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5-1.html

     下載。

     聲請狀內請填寫聲請人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並應附繕本(一家 公司、銀行一份,二家二份,依此類推)。

4.持聲請狀正本、繕本及掛失止付通知書或函件證明至本院

     為民服務中心收狀收款櫃台,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辦理遞狀手續。繕本由本院蓋章證明後,交由聲請人送

     付款銀行、合作社、農會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5. 聲請人收到本院寄發的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

      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

      誤或漏寫。如發現有錯誤、漏寫,應速請求更正;如無錯

      誤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法院聲請將公示催告裁定

     公告於法院網站,否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1.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並自公告

     於法院網站之日起算)屆滿後3個月內,持裁定影本乙份

     、印章到本院為民服務中心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

     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應於最後登報之日起6個月

     後3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9個月,如超過

     9個月,即不能辦理除權判決,須重新聲請公示催告,始

     能再聲請除權判決。

2.撰寫除權判決聲請狀: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本院為民服務中

     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5-1.html下載

     ,聲請狀內請填寫聲請人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3.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裁定至本院服務中心收狀收款

     櫃台,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辦理遞狀手續後等

     候本院開庭通知。

4.除因有不合法之情形,以裁定駁回外,聲請人於收到本院

     民事庭出庭通知時,應按通知書所載日期、法庭準時報到

     。如聲請人遲誤未到庭時,則應於開庭日2個月內具狀向

    法院聲請另定新期日。

5.開庭完畢後,本院民事庭會寄發除權判決書予當事人。
6.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銀行、合作社或農會領取掛失止付之

     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四、公示催告事件流程圖

公示催告流程圖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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