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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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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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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一、支付命令之意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 

     金錢(如新臺幣10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

     100公斤)或有價證券(如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

     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1000股的股票1張),可

     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

     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

     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此種請求方法較訴訟程序簡便、

     迅速、省費,且支付命令確定後,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或須於外國為送達或

  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支付命令之方法
(一)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本院為民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  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5-1.html下載,聲請狀內請填寫聲請人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及釋明請求之證據。其有對待給者 ,已履行之情形。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管轄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三)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四)每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法院依書面審理支付命令,不會通知債務人開庭。

三、支付命令之效力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3個

          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

          法院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

          失其效力。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
(三) 債務人如不於前述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後

           得為執行名義,法院會主動發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

           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對支付命令異議,不必陳述任何理由,只要將不同意支付

           的意思表示向法院提出即可。

 

四、支付命令事件流程圖

聲明異議

 

★ 債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之日起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

    命令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記載債權不存在者,得提起確

    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

 

五、相關條文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

    、第20條及第508條至第521條。 

  •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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