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一、支付命令之意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
金錢(如新臺幣10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
100公斤)或有價證券(如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
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1000股的股票1張),可
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
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
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此種請求方法較訴訟程序簡便、
迅速、省費,且支付命令確定後,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或須於外國為送達或
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支付命令之方法
(一)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本院為民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 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5-1.html下載,聲請狀內請填寫聲請人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及釋明請求之證據。其有對待給者 ,已履行之情形。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管轄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三)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四)每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法院依書面審理支付命令,不會通知債務人開庭。
三、支付命令之效力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3個
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
法院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
失其效力。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
(三) 債務人如不於前述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後
得為執行名義,法院會主動發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
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對支付命令異議,不必陳述任何理由,只要將不同意支付
的意思表示向法院提出即可。
四、支付命令事件流程圖
★ 債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之日起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
命令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記載債權不存在者,得提起確
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
五、相關條文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
、第20條及第508條至第521條。
-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非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