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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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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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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黃111年度除字第13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1年度除字第13號除權判決要旨
 
111年度除字第13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李鳳嬌  住基隆市中正區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鏡合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李鳳嬌
臺灣土地銀行正濱分行
110年1月25日
73,900元
CKA0781417
 
 
 
  • 發布日期:111-04-25
  • 更新日期:111-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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