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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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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7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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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黃111年度除字第17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1年度除字第17號除權判決要旨
 
111年度除字第17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志龍企業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中山區
法定代理人 張嚴臨  住基隆市安樂區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7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中越營造有限公司
志龍企業有限公司
基隆二信基金分社
110年3月25日
42,448元
0099880
 
  • 發布日期:111-04-26
  • 更新日期:111-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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