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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地111年度除字第21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1年度除字第21號除權判決要旨
111年度除字第21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蔡錦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庭 法官 ˉ徐世禎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陳龍福
基隆一信仁二分行
空白
110年9月30日
408,300元
MAE0264050
支票
- 發布日期:111-04-27
- 更新日期:111-04-2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