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號除權判決

字型大小: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洪111年度除字第19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1年度除字第19號除權判決要旨
 
111年度除字第19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普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中和區
法定代理人 黃元修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明蓉  住新北市板橋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琅椲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瑞芳分行
 
普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110年6月30日
336,473元
NN9333254
 
 
  • 發布日期:111-05-03
  • 更新日期:111-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