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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洪111年度除字第19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1年度除字第19號除權判決要旨
111年度除字第19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普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中和區
法定代理人 黃元修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明蓉 住新北市板橋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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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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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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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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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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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日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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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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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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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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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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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椲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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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商業銀行瑞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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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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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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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4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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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933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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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5-03
- 更新日期:111-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