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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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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4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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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玄111年度除字第24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1年度除字第24號除權判決要旨
 
111年度除字第24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永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觀音區
法定代理人 顏明宏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帆宣系統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基隆分行
110年8月18日
1,852,200元
MIC1657700
永彰機電股份有限公
 
                       
  • 發布日期:111-05-17
  • 更新日期:111-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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