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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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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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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月111年度除字第15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1年度除字第15號除權判決要旨
 
111年度除字第15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吳淑菁  住基隆市安樂區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支票
吳淑菁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基金分社
萬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10年7月31日
新臺幣668,854元
0097832號
 
 
  • 發布日期:111-05-23
  • 更新日期:111-05-2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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