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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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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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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宙111年度除字第18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1年度除字第18號除權判決要旨
 
111年度除字第18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張通賢  住基隆市暖暖區源遠路173之1
           指定送達地
           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三段437號6樓之1
訴訟代理人 周雪莉  住基隆市七堵區東新街126號
           指定送達地
           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三段437號6樓之1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 考
001
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2604-4
1張
460股
 
002
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3250-0
1張
196股
 
 
 
 
  • 發布日期:111-05-25
  • 更新日期:111-05-2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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