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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宙111年度除字第18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1年度除字第18號除權判決要旨
111年度除字第18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張通賢 住基隆市暖暖區源遠路173之1
指定送達地
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三段437號6樓之1
訴訟代理人 周雪莉 住基隆市七堵區東新街126號
指定送達地
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三段437號6樓之1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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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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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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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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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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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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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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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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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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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NX-00026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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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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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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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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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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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NX-0003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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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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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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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5-25
- 更新日期:111-05-2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