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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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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9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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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日111年度除字第29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1年度除字第29號除權判決要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石龍振  住臺中市南屯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9號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①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石 龍 振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108年12月30日
4,600,000元
AD0374457
支票
 
            
 
 
 
 
 
  • 發布日期:111-07-05
  • 更新日期:111-07-0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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