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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9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日111年度除字第29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1年度除字第29號除權判決要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石龍振 住臺中市南屯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 發布日期:111-07-05
- 更新日期:111-07-0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