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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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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7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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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亮111年度除字第37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1年度除字第37號除權判決要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楊為忠  住基隆市信義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7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①
臺灣銀行基隆分行
 楊 珮 瑛
臺灣銀行基隆分行
99年2月12日
10,000元
FA0828578
支票
 
            
  • 發布日期:111-07-11
  • 更新日期:111-07-1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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