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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9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玄111年度除字第39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1年度除字第39號除權判決要旨
111年度除字第39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楊慧君 住基隆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節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ˉ陳柏宏
附表: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楊慧君
基隆二信廟口分行
109年12月31日
138,700元
0091979
空白
- 發布日期:111-07-29
- 更新日期:111-07-2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