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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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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4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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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亮111年度除字第34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1年度除字第34號除權判決要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醫療財團法人臺灣區煤礦業基金會臺灣礦工醫院
           設基隆市暖暖區
法定代理人  黎慶福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周桂娜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醫療財團法人臺灣區煤礦業基金會臺灣礦工醫院
臺灣企銀基隆分行
110年5月13日
99,160元
AI1111757
支票
 
                
  • 發布日期:111-08-29
  • 更新日期:111-08-2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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