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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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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4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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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春111年度除字第44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1年度除字第44號除權判決要旨
111年度除字第44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蔡瑞庭  住新北市金山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A124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蔡瑞庭
新北市
金山地區農會
111年2月28日
25,960元
FA1043722
支票
 
                  
  • 發布日期:111-09-01
  • 更新日期:111-09-0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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