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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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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9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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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春111年度除字第49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1年度除字第49號除權判決要旨
 
111年度除字第49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吳仲逸  住高雄市大社區
代  理  人 吳紀筠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ˉ顏培容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
股數
1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32115-5
1000
2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5046-4
50
3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5514-5
100
4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5981-9
115
5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6922-2
126
6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7441-1
108
7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8282-3
208
8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8753-1
170
 
                        
  • 發布日期:111-10-03
  • 更新日期:111-10-0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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