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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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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5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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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春111年度除字第55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1年度除字第55號除權判決要旨
 
111年度除字第55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蔡惠芬  住新北市瑞芳區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黃慧濱
土地銀行正濱分行
110年2月28日
55,124元
CKA0755450
支票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ˉ顏培容
  • 發布日期:111-10-03
  • 更新日期:111-10-0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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