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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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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8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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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玄111年度除字第48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1年度除字第48號除權判決要旨
111年度除字第48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洪翠凰  住新北市土城區永豐路242巷3弄2之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ˉ陳柏宏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陳瑞美
台北富邦銀行基隆分行
111年4月15日
600,000元
E20015932

 

  • 發布日期:111-10-04
  • 更新日期:111-10-0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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