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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8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玄111年度除字第48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1年度除字第48號除權判決要旨
111年度除字第48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洪翠凰 住新北市土城區永豐路242巷3弄2之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ˉ陳柏宏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陳瑞美
台北富邦銀行基隆分行
111年4月15日
600,000元
E20015932
- 發布日期:111-10-04
- 更新日期:111-10-0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