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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1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瑞111年度除字第61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1年度除字第61號除權判決要旨
111年度除字第61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顏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 發布日期:111-10-31
- 更新日期:111-10-3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