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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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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0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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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日111年度除字第60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1年度除字第60號除權判決要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胡玫芬  住高雄市三民區
代  理  人 魏建華  住新北市中和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6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072173-1
1
1000
002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072174-3
1
1000
 
 
   
 
  • 發布日期:111-11-15
  • 更新日期:111-11-1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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