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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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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3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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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日111年度除字第63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1年度除字第63號除權判決要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蕭聰碧  住基隆市中山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F122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2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6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羅根旺
(空白)
基隆二信中正區分社
111年5月31日
16,250元
0163999
 
 
            
   
   
   
   
 
  • 發布日期:111-12-30
  • 更新日期:111-12-3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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