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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亮112年度除字第2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2號除權判決要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溫文發 住臺北市士林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K100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45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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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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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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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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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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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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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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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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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NX-0026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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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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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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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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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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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NX-0043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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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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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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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1-31
- 更新日期:112-01-3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