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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玄112年度除字第5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5號除權判決要旨
112年度除字第5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亞東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
法定代理人 王如民 住同上
代 理 人 湯文娟 住新北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節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號
編號
發票人戶名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佰勍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基隆分行
111年8月17日
381,170元
SCAA0014352
亞東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發布日期:112-03-02
- 更新日期:112-03-0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