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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玄112年度除字第4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4號除權判決要旨
112年度除字第4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蘇位榮 住臺北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節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受款人
票據種類
付款地
1
沈嘉仁
110年2月10日
2,200萬元
TH1074904
蘇位榮
本票
新北市瑞芳區
侯硐路164號
2
沈嘉仁
110年2月10日
200萬元
TH1074905
蘇位榮
本票
新北市瑞芳區
侯硐路164號
- 發布日期:112-03-20
- 更新日期:112-03-2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