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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2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玄111年度除字第62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1年度除字第62號除權判決要旨
111年度除字第62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力祥船舶五金行 設基隆市
法定代理人 陳竑銘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美如 住基隆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節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ˉ陳柏宏
附表:
編號
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力祥船舶五金行
陳竑銘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基隆分行
111年8月5日
72,801元
KLA0575953
- 發布日期:112-03-20
- 更新日期:112-03-2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