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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7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亮112年度除字第17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17號除權判決要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方亮堯即方啓三之繼承人
住臺南市西港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R121
代 理 人 黃麗雅 住臺南市西港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度司催字第五四號公示催告裁定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 發布日期:112-03-21
- 更新日期:112-03-2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