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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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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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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瑞112年度除字第11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11號除權判決要旨
 
112年度除字第11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長慶  住新北市新莊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2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ˉ謝佩芸
 
附表: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1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備 考
 ①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033673-3
  1000
 
 ②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033674-5
  1000
 
 
 
  • 發布日期:112-03-29
  • 更新日期:112-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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