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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0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日112年度除字第20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20號除權判決要旨
112年度除字第20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吳仲逸 住高雄市大社區
訴訟代理人 吳紀筠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辯
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32115-1 1 1000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E059-1 除權判決公告例稿
- 發布日期:112-03-31
- 更新日期:112-03-3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