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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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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0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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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日112年度除字第20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20號除權判決要旨

112年度除字第20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吳仲逸  住高雄市大社區
訴訟代理人 吳紀筠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辯
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32115-1 1 1000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E059-1 除權判決公告例稿

  • 發布日期:112-03-31
  • 更新日期:112-03-3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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