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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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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2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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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瑞112年度除字第12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12號除權判決要旨
 
112年度除字第12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銓健水電衛生材料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同區
法定代理人 王陳美珠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欣怡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ˉ謝佩芸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受  款  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鋒耀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堵分行
 
110年12月31日
20,804元
RD7717172
支票
 
                
  • 發布日期:112-04-06
  • 更新日期:112-04-0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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