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8號除權判決

字型大小: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玄112年度除字第18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18號除權判決要旨
112年度除字第18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洪翠凰  住新北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陳瑞美
台北富邦銀行基隆分行
111年4月15日
600,000元
E20015932

  • 發布日期:112-04-10
  • 更新日期:112-04-1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