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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8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玄112年度除字第18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18號除權判決要旨
112年度除字第18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洪翠凰 住新北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陳瑞美
台北富邦銀行基隆分行
111年4月15日
600,000元
E20015932
- 發布日期:112-04-10
- 更新日期:112-04-1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