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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4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玄112年度除字第24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2年度除字第24號除權判決要旨
112年度除字第24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江嘉威 住基隆市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1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節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江嘉威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仁一路分社
111年12月30日
100,600元
EAE0185216
- 發布日期:112-06-17
- 更新日期:112-06-1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