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2號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地108年度除字第32號
本文:
主 旨:公告本院108年度除字第32號等除權判決之判決要旨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50條、第564條。
本文二:
附 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謝瑞彬 住臺北市大同區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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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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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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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財團法人中華文│謝瑞彬│基隆愛三│108年1月16日│6,515元 │F1464572 │支票│
│ │化社會福利事業│ │路郵局 │ │ │ │ │
│ │基金會附設新北│ │ │ │ │ │ │
│ │市私立翠柏新村│ │ │ │ │ │ │
│ │老人安養中心 │ │ │ │ │ │ │
│ │林耀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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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8-12-27
- 更新日期:108-12-2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