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3號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黃108年度除字第43號
本文:
主 旨:公告本院108年度除字第43號等除權判決之判決要旨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50條、第564條。
本文二:
附 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
送達地址:新北市汐止區
法定代理人 陳怡潾 住臺北市信義區
訴訟代理人 許家榕 住新北市永和區
送達地址:新北市汐止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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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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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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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豐盛 │中國信託銀行│107年11月15日 │33,000元 │CI0100249 │
│ │ │基隆分行 │ │ │ │
├──┼────┼──────┼───────┼─────┼─────┤
│002 │林豐盛 │中國信託銀行│107年12月15日 │33,000元 │CI0100250 │
│ │ │基隆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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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8-12-19
- 更新日期:108-12-1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