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1號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地108年度除字第41號
本文:
主 旨:公告本院108年度除字第41號等除權判決之判決要旨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50條、第564條。
本文二:
附 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賴俊瑋 住基隆市安樂區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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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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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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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華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三光報驗行│107年12月20日 │99,722元 │PD9244525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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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張雅婷
- 發布日期:109-01-09
- 更新日期:109-01-0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